海关AEO认证,无论是新申请还是重新认证,都非常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倘若在疫情期间没有及时应对,等到疫情过去后,再去做些“摆拍”“倒签”“修补”之类弄虚作假的事,既对当前的疫情防控于事无补,也不可能借此通过认证,劳民伤财,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本文对照海关AEO认证标准,逐项为企业提示疫情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内
部
控
制
一、海关业务培训
大多数企业已经在2019年年底到2020年年初制定了2020年的内部培训计划。但在疫情期间,必须尽量避免多人、面对面的培训,因此,无论是海关法律法规培训,还是AEO认证标准要求的信息安全培训、贸易安全培训,包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培训在内,都必须在疫情期间缩减或者延后。
为此建议
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做好相应的记录。认证标准对于培训的频次、内容、参加人员、记录均有要求,但并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间做什么培训,也没有禁止企业调整培训计划。因此,面对疫情,调整培训计划合情合理,只要做好相应的调整记录即可。
调整培训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网络在线培训的方式,是必须进行培训时避免人员聚集的有效办法,同样应当做好相应的文字、图像记录。
实事求是调整培训内容。疫情期间,海关连续推出多项防控措施,既涉及人员健康申报,也覆盖汇总征税、滞纳金、滞报金以及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政策的时效性和指向性都非常突出。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并做到学以致用。
单项标准中还要求报关企业、快件运营人、跨境电商平台、外综服企业开展面向客户、电商企业、电商代理人等的培训,对于此类要求,同样建议区分情况,采取调整计划、改变方式、突出重点的措施应对。如果仍然进行培训,还要做好培训记录和培训效果的追踪工作。
二、内部组织架构
对于内部组织架构,海关认证标准明确要求“职责分工明确并有效落实”。但是,企业应对疫情的工作具有突发性,各部门原有的职责分工很可能临时调整变化。在疫情面前,企业不必按部就班,更不能本末倒置,让“死”的制度捆住“活”的人,耽误了防控疫情工作。
为此建议
做好本职,各部门首先应当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与防控疫情相关的工作,如安保部门强化人员、车辆的出入管理,关务部门做好疫情导致的物流、履约等风险的处置等。
特事特办,因为疫情防控需要临时调整部门职责分工或者人员配置的,应当以大局为重,不应拿职责分工作为推诿的理由。
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包括公司及时发布疫情防控要求通知,明确做出部门或者人员临时调整的安排,各部门按照公司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工作的记录等。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单项标准中单独要求的风险评估和客户服务部门,在疫情面前应当着重做好围绕疫情防控商品相关的风险防控、预警以及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
三、单证控制
疫情对单证控制没有直接影响,企业正常执行单证复核和纠错制度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由于防控疫情导致的三方面特殊情况:
海关为防控疫情,推出了防疫物资通关的特殊政策,允许先登记放行,企业事后补交证件或者补办手续。如果企业适用特殊政策进口,首先应当按要求补交证件或者补办手续,该有的证件、手续当然要有;另外也要注意留存特殊情况下单证审核的真实记录,应该在什么时候有的证件、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的手续,特殊时期肯定与平常不同。
如果出现企业单证审核人员隔离的情况,应当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复核和纠错制度执行不走样,坚决避免同一个人既做初审又做复审的情况,更不能出现隔离人员在隔离期内签字审核单据的“乌龙”。
单项标准中还要求报关企业、快件运营人、跨境电商平台、外综服企业要对客户、电商企业的单证、电子信息等进行审核,疫情期间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及时、准确告知海关防控疫情的特殊政策,积极协助防疫物资顺利通关,使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四、单证保管
疫情导致人员隔离等情况可能使常规性的档案归档、销毁以及临时性的借阅等工作受到暂时的影响,只要及时、据实做好记录,海关是能够理解的,不会因此认为单证保管工作没有按照相关制度“有效落实”。其他诸如海关证书文书、认证专门档案保管工作,疫情对其没有特殊影响,正常执行制度即可。此外,企业如果适用海关特殊政策办理海关手续,可能出现归档单证的时间顺序与常规操作不一致的情况,只要保证操作符合海关政策,如实归档、保管即可,但业务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哪些单证涉及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在疫情过去后仍然能够准确解释各种不一致的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疫情对以下几类企业的单证保管提出了特殊要求:
从事特殊物品出入境的企业。单证保管标准中本来就有对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企业单独的要求,疫情防控与特殊物品密切相关,因此,疫情期间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在生产、使用、运输、保存、销售、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一定会成为海关对此类企业认证时关注的重点。
临时调整适用技术规范的企业。为防控疫情,药监部门临时放宽了防疫用品符合国标的要求,允许紧急进口和应急使用未在我国注册但符合国外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由此可能造成进口企业进口了货物但没有留存相关技术标准、不具备相关技术检测条件的情况,以及原本外销的企业临时内销(含捐赠)不符合国标的产品、无法提供留存技术规范的情况。如果企业存在这些情况,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做好相关产品的进口、生产、销售或者捐赠记录,留存政府出台的公告、通知等公开文件以及发给企业的专门通知、要求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