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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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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及相关文件规定,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需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合同、商品介绍、说明资料等。
世纪百灵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将在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并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意见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意见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意见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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